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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39 危废和不得和一般固废混放
我们前面一起了解了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分类存放,不得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而且还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者包装物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个将危废和一般固废混放的案例。
2018年7月12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在石化卫二路从事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该公司部分危险废物油漆桶、沾染油漆的废报纸等与一般固废废纸箱等混放。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性质不同,导致二者的贮存和处置方式差异很大,国家禁止将二者混放,一方面是对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另一方面是从企业处置成本考虑,本案中该企业将危废和固废一起混放,可能存在对该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企业的这种行为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新的影响,而且针对沾染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也是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来处理,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处置成本,在此要求大家还是依法对危废和固废进行贮存。
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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